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
经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,你单位不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,且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★★★。 如不服本决定,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 我厅依法作出《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》(建审告函〔2024〕045号),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,采用电话、邮寄、现场走访等方式均无法送达,依法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公告30日送达★★★,公告送达后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、申辩。 依据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★,我厅决定撤回你单位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★★★、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资质的行政许可。